对来我县投资的内外商.除享受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县政府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留县、乡部分,返还企业征地费用。
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县政府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留县、乡部分.返还企业征地费用的50%。
外商新增100万美元以上用于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投资.前两年新增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作为支持资金奖励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当年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羊绒深加工项目或棉纺、纺织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产业生产加工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新上50台以上横机的羊绒织衫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新上电脑织机的羊绒织衫单个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深加工项目.建成后前三年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作为支持资金奖励企业,后两年减半奖励。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有上下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下限执行。
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专家在我县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归国留学人员来我县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引荐者的奖励:引荐内外商在我县直接投资的引荐者给予奖励,对引进内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百分之二计奖,外资按百分之三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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