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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政策激励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的
若 干 规 定
(2012年1月16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吸引和鼓励中外企业在清河投资兴业,推动工业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清河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内投资。
第三条 建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两部分组成:①县财政专款;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规定各条款项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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