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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优惠政策(2)
投资优惠政策(2)
 
时间:2016-11-18 15:07来源: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点击:

第二章    项目奖励政策

 

第四条    新建工业项目,按期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享受以下地价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等额的3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的7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交省厅部分3万元/亩除外,下同)等额的30%奖励。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等额的5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的5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等额的50%奖励。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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