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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优惠政策(3)
投资优惠政策(3)
 
时间:2016-11-18 15:07来源: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点击: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新建项目,给予征地费用等额的70%奖励。即签订协议起10日内缴纳全部地价款的30%,招拍挂完成后给予全部征地费用等额的70%奖励。

第五条    以上项目,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亩,地价奖励相应递增10%

第六条    项目经考核,未按期投产且投资强度未达到20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未达到7万元/亩的,县政府收回全部奖励。

第七条    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税收奖励:

年纳税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二年、第三年纳税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60%奖励给企业。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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