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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优惠政策(4)
投资优惠政策(4)
 
时间:2016-11-18 15:07来源: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点击:

第二年、第三年纳税贡献率达到15万元/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年纳税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的,除享受税收奖励外,同时享受电价、燃气、生产性货物运输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电价按0.1元/度补贴,燃气按0.3元/立方补贴,生产性货物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的2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20%

第九条    项目地上附属物清理及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地上附属物清理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净地使用。

第十条    县人事劳动和职业教育部门协助企业招收工人,并免费对企业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以上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经初步审定后,除市级及以上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外,其余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三章    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是: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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