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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优惠政策(7)
投资优惠政策(7)
 
时间:2016-11-18 15:07来源: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点击: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以上荣誉获得者所在企业均列为全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引荐人和服务团队实行奖励,由县财政列支。对县外来清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独资企业或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性固定资产额6‰奖励引荐人(3‰)和服务团队(3‰)。该奖金按项目进度分批次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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