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关于倾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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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31 00:0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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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倾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六条规定 (2006年7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实现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上的突破,强势推进第三次创业,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之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清河行政区域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一次性投资、建设工期不超过两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独立核算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由县国土、发改及相关产业部门根据其投资额、企业规模及行业规划要求,按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标准核准土地面积,企业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在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正式投产后,土地使用证由县政府交予企业,项目用地可用作抵押。
第三条:税收政策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其税收县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三减半”。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减半返还,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从事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生产加工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减半返还期限可延长两年。
第四条:收费政策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留成部分全部免予征收,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免收期满后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目录实行定额统收,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奖励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法人代表,授予“清河创业功勋”荣誉称号,颁发金质奖章,并奖励价值50万元以上轿车一辆。
(二)对引进和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班子,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单位一把手优先提拔重用。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奖。
以上各项奖励在企业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兑现(境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以外汇管理局当时公布的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六条:(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在土地、税收、收费、奖励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对以上项目国家明文规定有其它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兑现优惠政策前,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一律由县发改、财政、审计及相关产业指导部门联合进行审核验收。
以前文件与上述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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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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