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大支派或各地宗亲组织奉捐5万元者,占纪功柱的一个面,记其渊源功德。奉捐每增加5万元,增占记功柱一个面。但最多占用一个记功柱的4个面。
2、对积极组织奉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奉捐1万元命名“尊祖敬宗模范”1人,发荣誉纪念章1枚。即1万元以上命名1人,2万元以上命名2人,3万元以上命名3人。
3、积极组织奉捐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命名为“尊祖敬宗功臣”1人,发“尊祖敬宗”功德匾牌一块;5万元起,每增加1万元增加命名1人。即5万及以上1人,6万元及以上2人,7万元及以上3人,8万元及以上4人,9万元及以上5人。
4、对组织奉捐1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更高规格的荣誉,具体褒奖办法另议。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成立华夏张氏祖庭复建筹备委员会,特邀世张总会副会长、拿督张贵芳为筹备委员会主席。办公地址设在中国河北清河县。各项捐赠款物由华夏张氏祖庭复建筹备委员会统一调度使用,全部用于华夏张氏祖庭的建设。
第八条 设立专门帐户。户名为:华夏张氏祖庭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国内账号为:100148559405;外汇账号为:港币账号:101461747235、美元账号:101101747292。
第九条 所有捐赠款项,全部用于复建华夏张氏祖庭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挪用。全部开支须经筹委会共同议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所有开支须有主席签批,监督组审定后才能入账;收支情况每半年网上公布一次,并接受世张总会和所有张氏族人的严格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第四届恳亲大会结束前,褒奖标准按以上各条款执行;恳亲大会结束后,褒奖标准将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为世界张氏总会第四届恳亲大会、清河张氏研究会、清河张氏宗亲联谊会捐款的个人或团体,均按此规定予以褒奖。
第十二条 本募集褒奖办法,已经华夏张氏祖庭复建筹委会审定,并已经世张秘书处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后解释权归华夏张氏祖庭复建筹备委员会。
华夏张氏祖庭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