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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时间:2008-06-02 00: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要求,2005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2005〕8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意见》明确,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在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对22个县(市)扩大管理权限。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供稿,我司约稿)

 

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冀政[2005]8号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就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带动作用大的县(市),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设区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二、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范围

    统筹考虑各县(市)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区域布局,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确定第一批对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22个县(市)扩大管理权限。   

    三、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

    对扩权县(市)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62项管理权限。今后国家和省在上述11个方面对所在设区市新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扩权县(市)直接享有。

    四、扩大管理权限的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在扩大管理权限过程中,凡涉及基数划分或需要参照基期数字的,要及时指导、协调扩权县(市)与所在设区市,按照公平合理、不挤不占、协商一致、双方认可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要搞好各方面衔接,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对扩权县(市)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扩权县(市)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
   (二)扩权县(市)要以此为契机,强化加快发展意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推行“一站式”办公和首办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从内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是省委、省政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扩权强县措施落到实处。

    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中关于财政结算和统计报送权限的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他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扩权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该县(市)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扩权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并在其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直接结算

    2、从2005年1月1日起,设区市不再分享扩权县(市)收入,扩权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本级金库。

    3、扩权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涉及扩权县(市)体制上解(补助)基数、体制改革收支基数的核定,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补助,资金调度等事项,由省财政直接对扩权县(市)办理。

    4、扩权县(市)在向省级财政报送财政收支月报、预决算的同时报设区市。各设区市按两个口径向省报送预决算,即包含扩权县(市)的和不含扩权县(市)的。

    5、按照不挤不占原则处理好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2004年设区市从扩权县(市)净得财力(分享收入减去体制基数返还),冲抵设区市2004年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对扩权县(市)的转移支付、专款补助和其他经常性补助(剔除一次性因素)后余额为基数,余额为正数的由扩权县(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定额补助设区市;余额为负数的,按其绝对数由设区市每年定额上解省,省再如数补助扩权县(市)。

    6、扩权县(市)政府的财政决算,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同时,省审计部门可直接审计。

    三、经费直接安排

    7、省有关部门向设区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及其他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扩权县(市)划拨。

    8、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扩权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将组织的收入全部上解省级国库,由省将分成部分返还扩权县(市),不再与所在设区市分成。

    9、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向各市下达时对扩权县(市)单列;征收资金中进入省财政的部分由扩权县(市)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  由省直接拨付到扩权县(市);道路运输管理费留成部分由扩权县(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10、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

    11、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  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申请出口企业研发资金和外贸出口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由扩权县(市)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12、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申请县(市)文化馆、博物馆建设专项补助费。

    四、税权部分调整

    13、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14、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在30亩以下的,由扩权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及所在设区市备案。

    15、扩权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16、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性减免事项,比照所在设区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

    17、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时,属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18、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处理财产损失申请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 以上的,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19、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纳税人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上、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县(市)税务部门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国税征管户3000万元以下、地税征管户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扩权县(市)税务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

    20、“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在设区市税务部门备案。

    五、项目直接申报

  21、凡不需要国家、省、设区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  (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自行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2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核准管理权限自行核准。

    23、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划定的设区市备案管理权限自行备案。

    24、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

    25、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扩权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核报,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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