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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河县最新招商政策正式发布,欢迎查阅!
清河县最新招商政策正式发布,欢迎查阅!
 
时间:2019-12-12 19:55来源:未知 作者:zhang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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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高质量招商推动清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19年12月10日)

 

为以更具激励性的政策高层次、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新一轮开放招商,大力度、全要素、精准化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提档增效,切实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清河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清河投资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

第二条  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12.5万元/亩,道占地价格6万元/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按投资强度250万元/亩标准给予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进入中小企业园集约发展。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主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等直接投资的项目;对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对我县特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产业链短板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其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设立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激励和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项目和企业,该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智能制造、引培人才、品牌创建、渠道拓展、企业上市等转型升级项目支出。

第二章 对新上工业项目的激励

第六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1亿元以下项目建设期为2年;1亿元(含)—3亿元项目建设期为2年半;3亿元(含)以上项目建设期具体约定。

第七条  对新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签约7日内,按12.5万元/亩缴纳土地款;对新上工业项目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贡献率50元/平方米(含)以上租赁政府产权厂房或本县范围内合法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本地市场平均租赁价格在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

第八条  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亩均税收需达到5万元(即从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年亩均税收需达到3万元,第二年需达到4万元,第三年需达到5万元),对于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每年按约定税收标准差额的县留成部分额度缴纳土地补偿款。

第九条  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经考核,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营改增前,下同)25%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年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50%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75%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现有企业(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约定投资强度的)在现有土地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经验收确认后,新增投资1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投资额度的1%、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现有企业,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年(含)以上的,年纳税3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比上年(纳税金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按前三年平均水平计算,下同)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30%、40%、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引进县外战略投资者,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按会计年度计算两年内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两年内年纳税超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能够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纳入规上工业统计范畴的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吸纳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且年度员工工资支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吸纳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且年度员工工资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结合,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或自主实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研发,经过专家评审认定并实现转化的,给予其研发费用20%且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市场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给予其实际成交额的1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新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达到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企业新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分别每年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十九条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千家领军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CNAS、CMA认证的企业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原始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原始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五章 支持智能制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信息化系统应用、信息化系统集成、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规划等数字化改造诊断服务,给予诊断费用30%且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供应链管理、产品销售等关键业务环节应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业务流程数字化管理和一体化运作,经认定,给予企业当年软件和设备投资额20%且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购买智能化设备,对当年企业购买工业机器人、一线成型电脑横机、进口新型编织工艺设备以及购买其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购置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买设备金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支持羊绒品牌企业建设C2M定制服务平台,从事个性化定制,小单化、柔性化生产,在平台投用当年,给予其实际投入费用的10%且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以及信息化各类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通过工信部贯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探索数据开放机制,依法合规推动经脱敏后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资源向在本县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促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标准研制测试等。

第六章 支持引培人才

第二十七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聘用的下列人才,为企业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发放相应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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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深化校地合作模式,对接高校分校或专业学院落地等全方位合作,对“大专院校”在清河设立分院(分校)或合作办学,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联合有关院校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对在我县开展社会实习实践的院校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大学生在清河进行创业,可优先入驻我县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对在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园区或指定区域创业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不超过80平米每月6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每年遴选优秀企业家到先进地区、重点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增强创新精神,提高战略思维,拓展世界眼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年纳税超500万(含)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含)企业的高管和技术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章 支持品牌创建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对我县区域品牌和知名企业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区域品牌的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在省级及以上报纸、电视台、专业刊物、各类新媒体,省会及以上城市机场、高铁站等投放广告,给予其广告费用30%且不超过30万元/年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羊绒品牌服饰企业以“清河羊绒”区域品牌名义参加时尚活动,对于企业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发布活动,并列入主办方发布日程的,单次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企业参加东京时装周、首尔时装周、北京中国时装周发布活动,并列入主办方发布日程的,单次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六条  支持羊绒品牌服饰企业在大中城市的繁华地段、高端商场、高铁站、机场等设立带有明显清河羊绒区域品牌标志、且单店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工厂店、直营店、专卖店、体验店等,对当年新建的,连续2年每年给予其租赁费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在我县当年设立的服装服饰打样中心、设计师工作室、研发中心、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全额租金补助;对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获奖者在我县设立工作室,并服务20家企业及以上的,除免费提供场地外,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其设立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等额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于羊绒品牌企业组建或聘请设计师团队的,给予一次性实际金额20%且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于企业购买设计服务的,给予实际金额2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八章 支持渠道拓展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参加国内外展(博)览会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30%额度给予补助;境外展会按展位费上级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补助,如无上级补贴,按展位费50%额度给予补助(不超过上级补贴额度)。对在县内牵头组织并投资举办展会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实际展位面积给予3元/平方米扶持资金支持;对于投资运营实际展位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会展中心平台的(持续时间不低于1年),每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四十条  鼓励县内外企业、行业协会、创意机构、著名设计师等组织或个人在我县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行业展洽等,并邀请专业客商30位及以上参加的,经认定,每年给予其实际产生费用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四十一条  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与高端车型配套,与合资品牌乘用车配套,同一主机厂家首次年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供货合同和发票为准,下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与自主品牌乘用车配套,同一主机厂家首次年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与商用车配套,同一主机厂家首次年供货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支持发展“红人经济”,积极引进头部直播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清河羊绒服饰供应链,对接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爱库存、云集、贝店等电商、社交平台,为企业商户打通线上线下销售,对于机构团队经备案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园区或县政府指定地域从事经营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助,年实际成交额超5000万元的,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于企业自行建设工业旅游、体验式购物等新业态新模式,对产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总投入费用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四十四条 鼓励我县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其他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产品采购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新增采购额的1%且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外贸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外贸出口额度为基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按前三年平均水平计算),对出口增长5%以上的企业,超出增长率5%的部分每100美元给予2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九章 支持集约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建设规划且达到控制容积率标准的,新建层数在三层以上(包括地下,含三层)的厂房,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七条  现有企业租赁3000平方米以上闲置厂房或标准化厂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贡献率达到50元/平方米的,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给予2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

第四十八条  支持开发区进行土地供应模式创新,并对区内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管理。鼓励现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自行或与开发区结合进行二次招商,对于新建项目符合政策的,可按相关条款享受奖励。同时,对开发区内僵尸企业土地或闲置两年以上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按评估价回购或依法依规收回。

第十章 支持其他发展要素

第四十九条  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获得完成三标一体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十条  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对主持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每年对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行业组织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在我县设立的保险专业机构,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的,对超过500万元部分,按其中车船登记地或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为清河的车险税收贡献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

第五十三条

1.我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下同)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分三阶段兑现,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河北证监局申报材料、进入辅导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个阶段是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三个阶段是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2.企业在境外主板(香港、美国、新加坡)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证监会最后批复日期为准)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因资产重组缴纳的交易税费,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上市(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第五十六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凡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相应政策奖励。

第十二章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引荐人奖励

第五十七条  企业奖励

对纳税达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纳税贡献金奖、银奖和铜奖荣誉称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下同),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集团)。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集团)。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

第五十九条  引荐人奖励

1.对引进县外来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相应比例奖励引荐人(指直接引荐清河以外的投资者来清投资,最终促成项目落地,且经投资者确认的,限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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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招商经费。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行政、事业财政供养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条  

1.本规定按会计年度,对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规定的事项进行评审,原有政策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2.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巨人计划办公室)会同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科工局、人社局、商务局、汽摩局、招商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羊绒小镇综合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3.本规定奖励按规上企业全额,规下企业减半执行。

4.本规定的扶持资金支持,除引培人才、购买智能设备、参会参展以及服务平台建设外,其他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

5.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继续享受其他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6.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再享受奖励。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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