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优惠政策(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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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8 15:07来源: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作者:中共清河县委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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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下同),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增值税以外税收比例不低于纳税总额的20%,下同)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并可推荐一名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标准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2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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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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